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画院展览活动管理,完善作品收藏体系,推动山东美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山东画院关于实施美术馆展览管理及作品收藏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作品要求
(一)展览主题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时代精神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鼓励反映山东地域特色、展现新时代山东发展成就、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展览项目。
(二)参展作品须具备较高的艺术水准,体现艺术个性与创新精神,符合公序良俗,拒绝低俗、庸俗、媚俗作品,确保展览的学术性、专业性与公益性。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主体须为合法注册的文化单位、艺术院校、行业协会或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艺术团体及个人,须向山东画院展览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展览方案、参展作品清单及简介、主办方资质证明、安全预案等。
(二)展览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提交山东画院艺术委员会进行学术评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评审。
(三)艺委会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山东画院统筹安排展览档期,与申请方签订展览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管理要求
(一)展览筹备期间,申请方须配合山东画院完成作品征集、审核、布展等工作,确保展览按期开展。布展须遵守山东画院美术馆安全规范和陈列标准,因操作不当损坏场馆设施的,申请方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展览期间,申请方须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观众服务及安全保障工作,美术馆予以协助。严禁擅自变更展览内容、延长或缩短展期,确需调整的,须提前向展览部提交书面申请并获批准。
(三)展览结束后,申请方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撤展及展厅清理工作,确保场馆恢复原状。
(四)山东画院美术馆全年安排展览数量不超过12个,储备展览2个;青年艺享空间全年安排展览数量不超过12个,储备展览4个。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统筹举办的大型展览,不纳入上述数量统计范围。
四、收藏程序
(一)由作品权利人向山东画院展览部提交作品收藏申请,并提供作品作者简介、作品创作说明等相关资料。
(二)山东画院艺术委员会对申报作品进行评审,确定收藏资格和等级。
(三)评审通过后,本院与作品权利人签订收藏协议,办理作品登记、建档、入库等手续,并向权利人颁发收藏证书。同一展览中,每位作者原则上只颁发一份收藏证书。
五、藏品规定
(一)收藏范围包括反映时代风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历史意义的各类美术作品,重点收藏山东本土艺术家的代表性作品及反映山东地域文化的优秀作品。
(二)收藏作品须为原创,严禁高仿、复制作品。作品权利人需书面承诺作品的真实性、原创性及权属合法性,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收藏资格并追回已颁发的收藏证书。
(三)本院收藏作品为公益性收藏,坚持公益导向,作品主要用于公益陈列展览、学术研究、公共教育等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四)收藏作品由山东画院专人统一负责管理。未经作品权利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收藏作品用于商业用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画院负责解释。
山东画院
2025年12月30日




